法律问答

本案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2020-07-14 16:24:3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可供破产分配的财产种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
    (2)债权清偿顺序、各顺序的种类与数额,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还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3)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
    (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7条第2款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几种情况参照这一顺序清偿:第一,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第二,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第三,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第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可供债权人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在破产程序结束时尚未到期的、应由破产企业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等;
    4.已作为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也属于破产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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