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忻州单位集体户,老公是定襄户口,孩子快要生了,想随我落户忻州,怎么办呢

2018-10-24 19:16:1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父母投靠子女的,子女必须年满18周岁;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年龄不超过法定婚龄且未婚又无正式工作。投靠人系在职干部、职工的,按工作调动办理户口迁移。

    (一) 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迁入人户籍证明。

    4、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5、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明。

    6、父母、配偶迁入的,出具退休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7、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二)购房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且房屋产权人在市内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公民,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申请迁入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审核下列相关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4、迁入人户籍证明。

    5、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6、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件证明。

    7、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三)各类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具有国家重点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类专家、留学回国人员、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不受有无固定住所的限制,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4、迁入人原籍户籍证明。

    5、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或录(聘)用证明。

    6、相关学历、职称证书、护照等证件。

    7、《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落户

    1、通过省、市“毕分办”派遣到我市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地派出所凭:

    (1)就业派遣报到证。

    (2)接收单位证明。

    (3)相关学历证书。

    (4)《户口迁移证》。

    (5)居民身份证。
  • 申请人申报收养子女户口受理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收养人双方签字);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收养人抚养能力证明;

    6、收养人医院体检证明;

    7、《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8、民政部门公告;

    9、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被收养人的,提交被收养人生父母与收养人血亲关系的证明材料;

    10、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稳定住所(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权利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同意落户证明;

    12、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的DNA打拐比对材料。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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