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父亲和继母在我一岁时结婚,之后我是由我外婆抚养长大,继母对我没有抚养过,14岁后回到家中干活,赚的钱都给了父亲和继母。当时我父亲和继母都同意把属于我父亲名下的房产给我,但是后来继母不同意了,于是父亲找人给我写了一个分赠与书,赠与书注明把房产给我支配,请问这样我可以完全拥有这套房产么?如果继母和两个哥哥起诉我的话,我能得到什么?

并且现在由于房子给了我,我的两个哥哥和一个妹妹便不再抚养两个老人,并且商定两个老人都由我抚养,这样合理么?我要怎么维护我的个人权益,我能不能抚养我的父亲,继母给两个哥哥和一个妹妹共同抚养呢?(注明:我的大哥是我的亲哥,二哥是继母带来的,妹妹是父亲和继母收养的,他们三个都是在父亲和继母的抚养下长大的,并且二哥和妹妹都是继母的娘家人,而我是我的外婆和外爷养大的)

2018-10-25 06:53:4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婚后男方父母赠与的房子,房产证也是男方的名字,则该房产为男方个人财产。
  • 你好,
    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中共同起诉的构成要件包括:
    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普通共同诉讼属于诉讼客体的合并,并因为诉讼客体的合并,导致诉讼主体的合并。
    因此要成为普通共同诉讼,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两个以上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向同一法院起诉或应诉。
    2.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符合合并审的目的。
    普通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经济,节约司法资源。因此即使符合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但如果不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也不能合并审理。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
    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是否合并审理,由人民法院决定,但应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当事人不同意的,法院不能硬性合并为共同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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