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请问我在被欺骗的情况下,和前夫去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写房子卖了,所得房款,双方一人一半(房子是我们婚后买的),可后来我发现是前夫的阴谋,当初前夫欺骗我办假离婚是为了卖房买二套房,但协议离婚后,他就在外乱搞男女关系,并且还扬言要再婚,所以我就不同意卖房了,后来他在今年3月份在房产中介自行挂了个价格卖房,我得知后,当时同意以这个挂牌价买房,给他一半现金,但到4月份他就闹着要加价,我不同意他加价,只认可他之前的挂牌价,请问如果前夫到法院起诉分割,我向法院阐述我同意以前夫之前的挂牌价买房,给他一半现金(有证据),我不同意他加价,法院会怎么判决?我能胜诉吗,对此该怎么答辩对我有利呢?如果他要求做房产评估,法院会怎么处理?谢谢

离婚
2018-10-25 11:53:1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对于离婚财产分割,一般来说,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一般情况,结婚后婚前彩礼作为共同财产处理,不能要求退还,如果没有结婚,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 关于离婚房产的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如下规定: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