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丈夫在外面搞第三者,屡次劝说不该,还对我大打出手,实施家庭暴力。我忍无可忍,决定离婚。但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割,我想咨询一下:

我们有两套房子,一套旧房子在我的名下(89年的,40平方),一套新房子在丈夫的名下(2011年的,106平方),有一辆夏利车,有3万元外债。我们有一个孩子,(但他是二婚,有一个女儿一直跟他奶奶生活),我想要孩子,这些财产该怎么分配,他女儿也产于财产分配吗?

他是过错方,财产分配时,他是否要少得?

对他和第三者对我造成的精神伤害,我可以提出精神赔偿吗??

离婚
2018-10-25 12:05:1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父母离婚后,如果父母还活着,不存在继承,因为人没有死亡没有遗产产生,也就不能办理继承。
      父母离异后,一方如果死亡,或者两人死亡。属于死者个人拥有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办理继承。
      首先看死者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有遗嘱就要按照遗嘱执行继承。
      无遗嘱前提,要按照继承法规定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死亡时合法配偶),死者子女(死者所有亲生子女和继子继女),死者爹妈,三方平分继承属于死者合法拥有的财产。
      三方继承权利均等,继承份额均等。
  •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时,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因此,夫妻一方有婚外情,有外遇的,在分割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所谓“有过错”是指存在以下行为:

    1.重婚,必须是满足过错方与第三者达到结婚的状态,也就是存在婚姻状态。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5.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必须是长期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如,生病不给治、不给饭吃、不照顾等等。
    因此,如果有外遇导致离婚时,有外遇的一方存在上述任何一种行为,那么其就是有过错的,另一方作为无过错一方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受到照顾。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一夜情、通奸、嫖娼等行为并不属于同居或重婚。因此,如果有婚外情、有外遇的一方不存在同居或重婚行为,仅仅是一夜情或者暧昧关系,那么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会不会照顾受害方。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5)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