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家儿子于2012年元月经人介绍与一女孩子成了亲,两孩子经过几个月相处,认为不合适,并于今年6月提出分手了,分手后她家坚决不肯退回原收的彩礼。因订亲时女孩子全家到我家,我家办了酒席。并当场给了女孩子见面礼一万元和金项链一根(9000元)。耒我家吃饭的我家亲戚也分别给了女孩子见面礼共同3000元,共计22000元。我通过镇司法所调解,我又出了调解费700元。可女孩子家不让调解,说不是她家孩子提出分手的,是我家儿子先说分手的,男方回女方就是一分钱不给。请问:这样的事我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索回彩礼吗?法院会支持我们k吗?

2018-10-25 12:05:1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未登记结婚的,彩礼应予返还。虽然诉讼时,女方述称彩礼已经转化成结婚用品,但从普通离婚纠纷的处理来看,女方陪嫁一般是作为其婚前财产处理的,因此彩礼与陪嫁物品应互返。而陪嫁物品显然超过了女方的日常所需,是为结婚这个目的所采购,婚约取消,女方亦有损耗,因此动员男方适当分担,减少损失。
  • 见面礼与彩礼有所不同,如果是价值较小,不建议为此纠缠下去,价值较大,一般来说贵重的珠宝首饰,以缔结婚为目的给付的金钱应是彩礼,可以先协商处理。见面礼和彩礼是不能算在一起的。
    见面礼是男女双方见面有好感,为进一步确定关系,促成婚姻而支付的钱财,而彩礼是双方关系已确立,即将结婚而支付的钱财。
  • 目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给付彩礼的情况还较为普遍,如果对彩礼问题完全不管,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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