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婚后公婆拆迁屋直接过户到老公名字,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结婚有四年时间,当初婆家催着结婚说房子马上要拆迁怕结婚没有房子住,另外,想结婚后能多分点面积。结婚一年后老房城中村改造,拆迁政策按面积还建(我户口也未转),直接在老公名下写了两套房子,但过渡费是算了三户半。因刚结婚宫外孕,到目前为此未孕,招公婆一家嫌弃,老公对我提出离婚(并要我净身出户,老公无正式工作,所以我们没有共同财产,请问我能分到房产吗?房子马上要交付,房产证未办,但有登记。

问题补充:老公经常赌博,公婆怕他败家,有让老公写了一个承诺书,承诺书写明只有两个老人不在了房产才是他的(我并未签字,也未见过)。还有司法解释三中有说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该不动产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老公说拆迁还建的房子是他父母以前盖的,跟我没有关系,是他个人财产。现在他家也承认是因为我没有小孩的原因要跟我离婚。

离婚
2018-10-25 17:53: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产分割需要先确定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原来被拆迁房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是不能分割拆迁安置房,除非夫妻一方重新对安置房进行分配。如果,被拆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拆迁安置房。
  • 你好,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协议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坚持自愿原则,没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还应体现:  
    1、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3、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该房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并且不完全是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则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 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另外他父母说事赠与,要有证据证明,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那么该房产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