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家里现在准备买套房给我,根据婚姻法解释三,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我想知道具体应该怎么操作,还有,这种情况下可不可以使用我的住房公积金?

2018-10-25 18:46:4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
    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4、因此,如果你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该房屋是自己父母对自己购买的房屋,对方就无权要求进行分割。建议详细咨询。
  • 事实婚姻是指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符合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一)男女双方均无配偶;  
    (二)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三)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得到群众的认可;;
    (五)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六)在1994年2月1日之前。  如何认定事实婚姻中男女双方的财产,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既然我国婚姻法认可了事实婚姻的效力,那么事实婚姻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事实婚姻的财产认定,就受婚姻法的制约,由婚姻法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事实婚姻的财产认定的离婚案件,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这充分说明我国对事实婚姻当事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认定和处理,完全适用婚姻法的规定。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或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同样,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特别提醒:《婚姻法解释
    (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主要考虑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因同居关系的建立未经法律途径,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其解除也无须经过法律途径,自行解除即可。所以,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如事实婚姻的财产认定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平等地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事实上土地证办理流程。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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