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一位朋友,女,42岁,2000年经人介绍,与某男(现年38岁)结婚,2001年生一女,现11岁。均为农业人口。

结婚初几年感情还算可以,但后来时有争吵,男方还动手打人,有家庭暴力现象。

2007年拆除了男方旧屋,盖起了一层新房(约70平方),为盖这层新房,女方拿出了自己婚前打工的积蓄,还向娘家借了约7000元,男方则主要动手建,建好后,借款全部都是由女方打工归还。今年,再建第二层,女方拿了约2000元出来买材料,现已基本完工。

这时男方要求生育第二胎,而女方因年龄较大了,不愿生育第二胎,男方竟然将女方赶出家门,期望第二次结婚来生育第二胎(期望生儿子)。在2001年生育第一胎后,男方却一直都没提生育第二胎的事。

男方平时打工的钱,基本上都不让女方管理,还好赌。

因此,女方主动要求离婚,但估计男方想耍赖不想赔偿,也不想协议离婚,心想把女方赶出家门了事。

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

1、女方是否需要先向民政局提出调解要求,不成,再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财产会如何分割?

主要是财产分割问题:婚后,男方的收入都不让女方管理,不到女方的手上。房屋属于拆旧新建,女方出了一部分婚前的积蓄,还向娘家借了钱并在之后靠打工独自偿还,男方也出了部分资金,也是主要动手建房者。两层共150平方左右。想问离婚诉讼中,房屋财产会怎么分割?女方不带女儿的话,大约能得到多少补偿?现在男方想耍赖不想赔偿,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吗?

离婚
2018-10-25 18:58:2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的按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双方都有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
    还有一种情形需要注意,即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 离婚夫妻对于房屋遗产如何分割?
    离婚房屋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继承法的这条规定,说明对房屋遗产进行分割时应掌握两条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也就是不能把无法分割的房屋遗产,强行分开、割断,以致造成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或给生活带来不便。
    二是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房屋本身就是用来生产经营或居住生活的,不能因继承分割而改变了房屋的使用属性,丧失了房屋原有的使用价值。
    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并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分割房屋遗产:
    第一种方法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
    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第二种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两种形式。所谓共同共有就是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
    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尽量采用第一种方法即折价补偿的方法比较好,这样做,可以彻底解决房屋继承纠纷。采用第二种方法,则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而又必须兼顾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的,采用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 如果你有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那么在起诉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
    如果你的房子是在你们婚姻期间分的,那么这也算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因此欠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