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老师您好:现在《新婚姻法》实行了,有点疑问特向您咨询。我们是08年结婚的,以前的房产是婚前我06年个人贷款购买的,2010年卖掉了,今年2011年9月份又重新一次性付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向双方家长各借10万都要还的),现在房产证只写我老婆一人名字,请问如果万一离婚的话,按照新婚姻法这套房产如何分配。

离婚
2018-10-26 06:10:2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应当均分,共同债务也应当均分。《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分配:
    1.婚前男方出资买房,且产证上只有男方一人名字在产权证上,房子属于男方婚前房产,离婚女方无权分配此房产,但婚后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且无特别约定的,视为默认增送50%产权,离婚女方可得50产权分配!
    2.婚后买房无论是哪方出资,都为夫妻共同房产,因为婚后双方财产都是夫妻共同所有,除非是单方父母出全款买房赠与子女且只上一人名字,留有出资证明的婚后单人房产!
  •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参考如下法条分割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