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06年结婚,现在有一个儿子,今年5岁了, 结婚将近7年,感情一直很好,08起我在北京幼儿园工作,带着孩子上下班,他只是偶尔工作,基本没有操心家里和孩子的事情,2012年2月,我先生想自己创办公司,用我的信用卡刷卡,办理公司广告等业务,我也辞职到公司帮忙,4月份他找来一个他经常联系的女孩,4月中旬,我发现他们俩关系非常暧昧,我们在一起住,他们来面对面还要用手机微信聊天到半夜,然后我发现了他们俩聊天的内容,我很不能接受,问过他几次,他也承认,他精神方面出轨,后来因为那个女孩,他经常跟我冷战,甚至为了那个女孩打我好几次,7月份我让她离开了我们公司 ,他也保证没再跟那个女孩联系,到8月底他以学习的名义带着那个女孩去上海玩了5天,两个人还住宾馆,我向他要个理由,他直接跟我谈离婚,8月底我跟儿子搬去了婆婆那住 ,他就开始拒绝给我和孩子生活费,9月底我担心这样下去会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我带着孩子去了河北老家,直到现在,我多次打电话,,好言好语的想让他们给我和孩子生活费, 对方都是直接拒绝,态度强硬,孩子的学费,玩具,生活费,零食,衣服等完全由我妈承担。他从来不跟我联系,联系了两回就是告诉我,报警了,或者法院起诉了,我跟他说过好几次,只要你回头,别再跟那个女孩联系,我们好好过日子,就算为了孩子 , 他态度很强硬,说不给我一分钱,我的信用卡他也不会再还,孩子他还想要,现在他已经起诉离婚了,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8-10-26 14:06: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般情况下,财产平均分配,债务均担,但如果是男方经常殴打女方,那么女方取得相关证据在财产上可能会有相应照顾,房产证上写的是男方名字不影响财产分割,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建议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将房屋及货车均查封,不得转让变卖,避免男方转移财产,虽然中诉讼中转移财产行为无效,但实际上处理起来很麻烦,还要形成别的诉讼,况且再出现个善意第三人就更麻烦了。
  • 发生离婚纠纷时,有两种处理方式可以选择,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 通常情况下,离婚后,不给对方看望子女的,侵害了对方的探视权,是违法的。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