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这就是说,结婚登记必须是结婚的双方本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而不能由他人代办。 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是为了便于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的男女双方的信息、资料进行审查,所以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亲自办理或委托他人代办结婚登记,是违背《婚姻法》规定的行为。
办理结婚登记的工作人员经过审查了解后,也不会准予登记和发放结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