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09年女工新产假有多少天?90天或120天?谢谢。
妇幼权益
2020-07-19 09:06:3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国务院《女职工
劳动保护
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
婚假
、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如果你们符合晚婚晚育的规定,就可以根据本省的人口与
计划生育
条例的具体规定,主张延长生育假。晚婚晚育指女23周岁以上,男25周岁以上。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关于职工权益女工保护的问题,一般先咨询劳动局,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直接起诉解决。
你好,根据法律的规定,女职工保护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2、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
3、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
4、做好女性生理机能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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