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尊敬的律师你们好,我孩子现在已经17岁了,在今年的8月份父母双方自愿变更了孩子的抚养关系,归孩子的父亲承担孩子今后的所有抚养费用。

目前孩子的父亲变更后还是不问不管不履行一个监护人应该承担的费用,孩子的后妈说孩子的爸爸同意变更的抚养关系,她没有同意不算,还要起诉我。请问孩子的父母双方同意变更了孩子的抚养权,她有这个权利去起诉我不履行抚养义务吗?

离婚后孩子一直跟我,我是一个零时工工资就1300元、月。孩子的父亲再婚后就没有给孩子生活费,最近孩子的爸爸自愿变更了抚养关系的,他是一名企业职工年薪十万。如果她老婆强制他反悔重新立案变更抚养关系,法院受理吗?

我是没有能力支付孩子现在及以后大学的费用的,法院会考虑父母的经济能力而做变更的依据吗?

请好心的律师给点时间回答下,谢谢!

2018-10-26 19:12:2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此项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也是《民法》上公平正义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要求,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睦、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 《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这是给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和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17条第2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这是给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 您好,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婚姻期间共同财产均分,共同债务共同承担。 孩子2周岁以下的由母亲抚养,2周岁以上的判给有利于子女成长的一方,10周岁以上的还会征求子女的意愿。
    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需要支付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到30%之间,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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