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各位律师:

    你好,劳动仲裁支持补付未确认的加班工资及补缴社保差额,但对我提出的经济补偿及一直未结算我工资的补偿金均未支持。

    我当时辞职时填写离职申请表上写明因公司经常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及不依法缴纳社保原因提出辞职,但当时公司拒绝给我签字,并且公司提供一份说我动辞职的邮件,庭审时我未确认此证据。并且离职申表是公司办理离职必须填写的内容。仲裁以我提供的离职申请表,公司否认并无公司人员签字为由,对我辞职的理由不予确认,即不能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一方也并未拿出我辞职原因的证据。公司以我处于仲裁早请中,等结果下来后再发工资。我是3月21日离开公司,3月31日申请仲裁,公司4月6日收到仲裁书的。

   1、请问我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呢?

   2、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延期未支付的工资主张补偿呢?





   谢谢各位老师帮忙和。

2018-10-27 07:49:5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符合以下情况下支付的是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1、一般会从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 你好,辞退人员,单位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由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 教师加教龄津贴,下同)总额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 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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