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所在公司是中国移动的外包公司,工作地点是在广西玉林,我向公司申请产检假,公司却要我找到国务院所颁发的61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是否有在广西下达执行的文件,如果找不到这个文件就不给我批产检假,怎么办?

劳动合同纠纷
2018-10-27 09:02:2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法第七章、《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禁忌劳动范围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经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孕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产期保护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产前休假15天和产后 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5、哺乳期保护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 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另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尚 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女工,即使合同到期,也应当将合同期限延长至上述期间届满。
  •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关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如下:1.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延长时间和夜班劳动。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应当计为劳动时间。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难产的和多胞胎每多生育一胎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5.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为劳动时间。
    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和哺乳室等设施。
  • 女职工“四期”保护是指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主要包括女职工在“四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孕期、哺乳期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的限制,产假和哺乳假等规定。女性生理机能决定了女职工有月经、怀孕、生育、哺乳等生理变化,导致女职工在劳动作业能力上发生一定变化,需要特别的保护。
    用人单位能否降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工资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规定,如果不存在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也没有主动提出辞职或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不得辞退女职工或者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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