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在超市工作,于8月18日递交辞职报告,并于人事主管口头约定于21日离职,由于已工作满一年,要求休5天年假,由于一年期间加班较多,并且提出连年假和调休到8月31日,而我在辞职报告中也写以8月31日为最后工作日,当时人事主管一口答应(当时有其他同事在场),工资结算到月底,而25日人事主管下达书面通知说我22-25日旷工三天,理由是我未事先请假,要给我记大过处分,并以我没进行工作交接盘点,扣除我绩效工资,而他们在我不在现场的情况下进行盘点,说亏损1.5万元,于要扣我工资,现8月份工资已发放,扣除了我一半的工资,请问律师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我能否要回扣除我的工资,并是否可以要求赔偿,盼尽快回复,谢谢!

2018-10-27 10:21:3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解答如下:
    (1)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损坏公司财物,公司可以要求其赔偿。
    (2)赔偿方式一般是从工资里扣除,但不能全部扣除,以免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和第十六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关于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合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不发放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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