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94年参加工作,单位是武清建筑总公司三公司(企事业单位)06年8月以后公司就没活,一直到现在,公司昨天通知我们下岗有三个选择。

   一.职工要求上班的,结合个人专长或根据企业需求进行培训,在集团内部予以协调安排工作,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标准,企业按有关规定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保险,对不服从企业工作安排的视为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自动转移到劳动力市场。

  二.不愿上班但要求保留企业公职的,可与公司签订离岗挂编自愿交纳费协议(空挂),个人全额缴付全部保险费用,一直到本人退休为止。企业代其办理保险缴费手续,保留其离岗挂编名额,退休前可享受企业重大调整时的有关待遇及退休待遇。个人不按期缴纳保险费的,视为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自动转移到劳动力市场。

  三.对不愿上班、也不签离岗挂编协议,职工自愿选择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档案转移到劳动力市场,按国家政策相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

  由于本人对这方面不太了解,希望您能给予我们一定的帮助,指点一下。对此我表示深深地感谢。

2018-10-27 14:15:2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由用人单位按所在省市人事部门和卫生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
    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以及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无论是否鉴定,应当复工。不复工的用人单位可以停止支付工资福利待遇,并书面通知限期复工;逾期不复工的可以按旷工处理。
  • 如果您是合同制员工的,则您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工资。
    如果您非合同制员工,则您应当适用《公务员法》,单位扣减工资的,您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但是建议您尽量多收集其他证据佐证。
  • 2006年6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作为民事案件受理。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二)》第五条对上述复函进行了更为明确的限制,该条规定将转档纠纷直接规定为劳动争议,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产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依据上述规定,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转移档案或者要求丢失、损害档案赔偿损失的,应当属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与劳动合同本身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故人事档案纠纷,属劳动争议范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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