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根据2007年4月26日最新修订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和待遇。 

   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间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或者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但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用人单位对高龄产妇或者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本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我目前医院病例都有些子痫前期症状,医院也开了住院单,但由于我不喜欢住院,就在我签字的情况下,医生同意我回家休息观察。



但公司却一直拖着不同意我产前假的申请,请问有和办法呢?是申请仲裁吗?需要准备些什么资料呢? 谢谢!

妇幼权益
2018-10-27 15:02:5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果是自然流产,则可以享受产假,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宫外孕的产假是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产假是45天。
    但是如果是人工流产,你是第一胎在计划生育内的,那么是产假的。
    产假期间,领取生育金的人员,公司不发工资,如果不领取生育金的人员,则公司正常发放工资。
    如果是人工流产的其他情况,则你公司算你病假是可以的。
  • 我国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劳动法规定流产假,规定原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对女职工流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仅原则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为保障流产女职工的权益,这次明确了流产产假。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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