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2007年7月25日在宝哲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为正式员工,现有几条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向您进行反应。1:工资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基本工资800元。2:加班费节假日每天36元非节假日一小时3元。3: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如:煤火费、防暑降温费,还有年假从未执行过。4:个人保险:从本人在职2007年7月25日至2007年11月份一直不给上保险,因2007年8月本人怀孕急需生育保险,我找到公司本公司让自己担负所有保险共计6643.58元,本人休产假期间4个月无基本工资并不给上保险,产假过后不给安排工作并无基本工资并不给上保险。直到2009年2月-5月本人在岗还是不给上保险,2009年6月至今每月上的保险个人部分缴纳的钱与实际社保打出来的金额不符。并且公司承担的保险都扣在本人身上。我们所有的员工都是这种情况,希望主管部门按照劳动法把属于我们的劳动报酬归还于我们。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