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父(教师)因患职业病肺结核最终因并发症脑溢血而死。他生前没有请病假,也没到60岁,在非上课时间死亡属于工伤死亡吗?

2018-10-28 10:34:3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首先应确认工伤死亡赔偿的法定数额,然后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如双方不能就死亡赔偿达成一致,可申请工伤认定,然后通过劳动仲裁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工伤赔偿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因工死亡的可以得到大约50-60万的赔偿,父年满60,母年满55且无生活来源的可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二老去世,有子女的也可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
  • 超过60岁的农民工,工作中死亡由雇佣单位按人身损害赔偿。  超过60岁的人,应当退休,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劳务关系,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死亡的,由雇主按人身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黑人社发[2011]132号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不予受理。
  • 在工作期间生病,停工治疗期间算病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一)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在48小时之外死亡或者存活的,均按因病办理。因此,职工在工作中生病,停工治疗期间没有出勤,应当算病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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