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十一月底给他不干的,是世纪春天的一家专柜,最后给他盘点,我要工资他说你以为你不干了我就能给你发,让我等到12.15号,我说可以,然后他问我要了银行账号,我就给他了,后来我不在银川去了西安,到了十五号,我就联系他,可他拉黑了我的电话,俄给他发信息也不会,我说你不发工资也给我个理由呢吧,怎么说他都不理我,最后我没办法,我回到银川直接去了他专柜,他的专柜没有营业员可是周围都有柜台的人,门口也有保安,我拿他东西也没有偷偷摸摸,因为俄必须用这个方法逼他来找我,联系我,否则我找不到他,因为我听他以前的店员说他回上海了,今天派出所给我打电话了,让我过去一趟,我想问下,我触犯法律了吗?

2018-10-28 11:01: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期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公司不发放工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和赔偿金。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发工资从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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