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老婆在茂名那边打工.现在有事要辞工.辞工书已交给厂长.可能是缺人.厂长不批.那里是押了20天工资.该怎么办.

2018-10-28 14:52:3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期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即使用人单位不批辞职,劳动者仍然可以拿到工资,只要劳动者的辞职符合相关的法律条件: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马走人;

    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

    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可以扣工资作为赔偿。
  • 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时间足额发放工资,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选择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工资支付条例》
    18.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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