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70年工伤,06年退休,07年鉴定八级,单位未跟本人办理工伤保险,旧病复发,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药费全报,财政补贴从每年1900递增到今年4000余元。除上述待遇外,本人还应该享受哪些待遇?是否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18-10-28 23:46: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没有缴纳社保的,则应由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全月的月平均工资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相比较,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愿则计算工伤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相应级别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
  • 申报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书》;
      
    2、《工伤待遇申报表》;
      
    3、《劳动能力鉴定书》;
      如有医疗费用,还需要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如是住院费用,则提供出院小结、费用清单);
      单位填写《工伤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材料齐全后,递交医疗保险管理处审核领取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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