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母亲在一家电子公司(上市民营企业)上班三年多,去年开始听力出现下降,并伴随有头痛现象,职业病医院和省妇幼的诊断结果均显示听力受损,于是想做职业病鉴定,请问在鉴定期间的费用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还是先自己垫付,如果自己承担后鉴定的结果是非职业病,请问这期间的费用是不是全部自付?谢谢!

2018-10-29 07:19: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职业史、既往史;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有关资料劳动者不一定都能够提出,因此法律规定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提供。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对职业病诊断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卫生行政部门将视其为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治,并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63条第
    (2)项、第64条第
    (4)项、第65条第
    (6)项规定情形处理。对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卫生监督机构或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42条的规定作出诊断或鉴定结论。
  • 职业病鉴定流程: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鉴定办事机构收到《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后出具《职业病鉴定资料提交通知书》→当事人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交职业病鉴定所需的资料或者书面陈述→协商鉴定缴费事宜→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职业病鉴定受理通知书》→抽取鉴定专家→开鉴定会→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当事人领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职业病鉴定程序:  
    一、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二、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三、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四、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五、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  
    六、职业病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工伤鉴定是指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在申请时预付,如经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
    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  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重新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不相符,鉴定费由原鉴定机构负担。
      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