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妹夫已退休(退休后又在一私人企业上班,工资1260元/月).前几天骑自行车被167号线路公交车撞(对方负全责),小手指骨折(医生说一般没后遗症). 除了医药费外,还能向对方索赔啥费用,营养费、误工费?能否要精神损失费?费用怎么算? 再有,对方已支付医药费中部分是进口材料费,是否会从营养费误工费等扣回?

2018-10-29 08:26:3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具体的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车祸后赔对方的精神损失费,保险公司一般不赔偿。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为责任免除。所以无论法院判决被保险人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失,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 工伤误工费: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工伤不存在精神抚慰金、生活费和营养费之说。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既然单位支付了停工留薪期工资,该工资内应包括生活费和营养费!
    3.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具有填补、抚慰、惩罚的功能。由于工伤保险待遇与精神损害抚慰的法律性质和功能不同,对工伤保险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4.你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工伤待遇支付赔偿!
    5.有什么疑问,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你们当地人社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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