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是延安市延长石油集团杏子川采油厂临时工,2011年12月份鉴定为四级工伤,2010年三月受伤,受伤前12个平均月工资为1987,本人月工伤缴费工资为1515,公司赔偿按1515算,还让我签劳务派遣合同,2012年前劳动关系为采油,我不签劳务派遣不处理我的事,2011年12月后就不给我发任何钱了,我该怎样维权

2018-10-29 08:34:4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哪些证据可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1、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2、缴纳各项费的记录;
    3、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证件;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考勤记录;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1、
    2、
    4、5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上述资料怎么办?
    1、记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文件;
    2、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的有本人签名的购销合同或其它类型合同;
    3、工作中在第三方留存的有本人签名的资料;
    4、录音、录像、照片。
  •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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