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司已经为我办理生育保险,请问我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是多少?

妇幼权益
2018-07-06 14:12:2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生育保险(maternity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
    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 产假期间领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生育保险金的方式是通过单位经办人员,向劳动局提出申请,要把出生证明,住院诊断证明,生育服务证等等必要的材料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到社保中心办理。n  
    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n  
    二、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n
  • 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九十天内向单位或者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其中失业妇女向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育妇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二、生育妇女的身份证;  
    三、生育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四、失业妇女还须提交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五、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六、农村妇女,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生育妇女另外还要提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情况证明;  
    七、在本市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生育妇女。单位没有参加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费的职工。  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生育妇女,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组织的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四、其他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并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