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农村的,我弟弟去年和我们附近村的一女子订婚,订婚要先给女方彩礼钱,女方问我们要了一万一千元钱。订婚以后又要我弟给买手机,又花一千多块买了部手机。过完年后都出去打工了,去了没多长时间,她又丛勇我弟给家里要了一万块钱,到年底回来,我们男方说要结婚,女子死活不愿意了。我们这的习俗是如果女方不结婚彩礼钱得还给女方,如果男方不愿意结婚彩礼钱就不要了。我们去女方家要钱,去劝解,女方也不给钱,也不结婚。我们男方没办法。要不过来呀。我们是农村的,又是单亲家庭,父亲一分一角的攒钱给弟弟结婚娶媳妇用,就这样被别人给骗走啦,现在我们找不到此女子。我弟弟因此事耽误的还没结婚

2018-10-30 06:23:3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
    (二)中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下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 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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