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名公司派遣工,单位按照计件工资来发放,而计件只有半个月的工资,后半个月是完成后期任务的奖金,组成的整个月工资,由于2011年5月1日由于痔疮手术住院,请假半个月,后半个月恢复上班,可公司说没有计件工资的钱,而且还要扣除每天40元左右,而前半个月的工作是同事替代完成的,后半个月是自己达到要求完成任务的。只给我后半个月的任务完成的奖金,还要扣我每天病假的钱这样是否合法
2018-10-30 18:33:3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根据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
合同
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下列第 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1、计时工资: 元/月( 元/周);
2、计件工资: 1500元(在标准工作时间劳动者提供了劳动,所得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注意加班费) (70%以上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以完成的,本项约定为成立);
3、其他形式: 。
(二)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不得低于第
(一)款约定工资的80%或单位同一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五)甲方与乙方可以依法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物价指数情况,经过双方协商或者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
(六)甲方给乙方发放工资的时间为:每月 日(或周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
21.75天(月计薪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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