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天津真美有限公司的职工,我现在的收入都达不到天津市的最低工资,一个月扣完保险拿800元,甚至有时还拖欠工资,一天工作时间远远超时,上8点下班就没点了,加班不给加班费,请问律师这样是不是违法?

劳动合同纠纷
2018-10-30 22:35:2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既然说是每个月不超过36小时加班时间,
    这个规定包括周日,周六,和所有的节假日在内,加起来的加班时间总和不超过36小时。
    如果超过36小时了,单位是违反劳动法的,要受到劳动监管部门的惩处的。
  • 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

    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
    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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