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级环路占有农用地,1亩只给地上青苗的费800元,农田占用费800.每一年一给。这合理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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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2001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闪的通知》第五条也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对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享有的土地权益,就是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即为用益物权,属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在夫妻离婚时,这一用益物权是可分的,属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法院审理应当审理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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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说的情况较为复杂,可以将有关材料请律师具体审核一下,与律师详细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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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可以订立书面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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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