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从1991年开始就在这单位做临时工了,我外面又没什么门路,所以就一直没走。后来国家出了《劳动法》,单位就把我转成了劳务派遣工。一直以来工资比正式工的低不说,前两年换了领导,过节时,正式工发过接费,发水果什么的,单位就连水果都不发我们这些劳务派遣工。在单位上我们这些劳务派遣工事做的不少,最后又是这个样子,这样我觉的很不公平。所以我想要求单位把我转成正式工,请你们帮我分析下,我在法律上是否站的住脚。   谢谢!

2018-10-31 13:33:1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
    (三)款规定,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业务。
  •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 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 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有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并不需要两会再对此作出法律修改。  如用人单位违反同工同酬规定的,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免费),依法维权。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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