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成都,将于2011-8-16日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但是该公司说没有社保和公积金,不知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恳请赐教!

2018-10-31 14:14: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务派遣工非正式员工。正式职工是指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指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包括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以及外籍员工等全体人员。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协议订立的主体和内容。  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自诞生以来,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一直通过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多数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都不规范,往往只约定派遣人数、派遣期限和费用,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则涉及不多,因而,劳务派遣协议一般被看作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事,与被派遣劳动者没有多大关系。更多的情况下,许多条款的约定往往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暗箱操作,被派遣劳动者根本不知道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也不知双方所约定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规范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该条的含义有二:  
    一、是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即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二、是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即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支付方式、违反协议的责任。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以往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大多是在这个问题上做手脚,现在有了法律的规定,将堵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做手脚的这一渠道,使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更加规范和明确。
  •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限内的,最长不得超过6月;工作内容可以规定劳动者从事某一项或者几项具体的工作,也可以是某一类或者几类工作,但都要求明确而具体。用人单位不得将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列为约定解除条件,借以逃避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承担的经济补偿义务。

    如果劳动者家庭驻地离工作单位特别远,在合同中还应有食宿的解决方案。由于国务院目前尚未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对于企业高级职员来说,应当要求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据法律参加社会保险,这并不是合同所能约定和双方所能协商解决的,但双方可以就医疗、养老和人生意外伤害等补充商业保险订立相应的条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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