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上班时间去开工厂大门过快误伤到了一个厂里的报关员(报关员要出去办事),因为大门脱离轨道,比较难推。结果很用力推致使速度过快伤到前面走在轨道上的员工。事发马上就找厂里的人拿了跌打药,然后叫司机送去医院,我继续上班。后来做手术用了快6000快钱,请问费用责任应该由来承担?我已经支付了2000千,其余的是由受伤员工的垫出的,为此物业公司还扣押了我工资。现在我辞工也没批,因为这事。

这是我网上查到的资料:根据解释的第9条第2款规定,这是一种“从事雇佣活动”。所谓“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即使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也是“从事雇佣活动”。本人“从事雇佣活动”,与物业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根据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现在受伤员工就追着我要钱,不找物业公司,我怎么办?责任是由几方承担?各方承担的多少?

刚刚厂方告诉我社保局没有批工伤申请,说是不相信是工伤,我也不知道厂方是怎么弄的申请。现在报关员又来找我要钱。我该怎么办?这事怎么解决?社保都把申请拖了快3个月才回复说不批,(据说是2个月就要有结果的)1000多块一个月的我耗不起,怎么快速解决这个事?

2018-10-31 14:15:0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按照2011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用人单位30日内,工伤员工或者其近亲属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依法认定工伤后,应当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认定工伤后,还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并依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
    5、公司没有投保工伤保险,工伤员工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和工伤待遇,所需费用由公司支付。
    所以,您现在需立即进行工伤认定。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这个合理路线,可以理解为往返于工作单位和职工居住地的一个合理的路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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