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在某公司工作17年,无任何违规记录。厂方近期扬言要裁我,但无书面通知我。厂方迟于2005年才帮我买社保,从未购失业保险。现我手上有2003年2月至2010年5月之周六、日及节日加班的实据。请问应如何追朔厂方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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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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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就应当按照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执行,如果个人有就业单位,通过个人所在的单位办理社保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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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给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然而,不少单位却没有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对于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应交部分,同时要求其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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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