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试用期规定给我2500,我辞职了,但是他只给了我1700,扣押我800,书面辞职申请我也给了他,我该如何要回我的工资?是按照公司工资发放的时间给我还是随时?

2018-11-01 06:07: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1、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是是受法律保护的。
    2、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过了试用期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你作为劳动者,需要按照上述规定申请离职。
    3、在离职期限到期后,不论用人单位是否批准,你都可以自行离开的。
    4、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因此,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足额将全部的工资支付给你。
    5、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在你向劳动局投诉后,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 有关试用期的劳动纠纷问题,以下是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内。
    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试用期工资最低为转正后的80%,同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交纳各项社会保险。
    5.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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