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2010年6月份受的工伤,医院出院小结填写卧床休息一个月,我能否要到护理费。已定了八级伤残。

2018-11-01 09:16:2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伤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cm2或3处以上>1cm2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
    0.2,另眼矫正视力≥
    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
    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 符合护理条件的,经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停工留薪期由所在单位护理,没有派人护理的,享有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后需要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工伤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
    五十、百分之
    四十、百分之三十发给。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从以上规定的精神看,护理费应当随着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上涨而上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