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在企业加班,企业每天只支付10元加班费,现在想让企业补齐应该得到的加班费,但劳动仲裁要求职工自己提供在企业的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并且两者要一致,可是职工怎么能拿到这些呀!我们只有工资条,上面还没有日期,怎么办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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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加班工资应当按以下方式计算:
1、工作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劳动
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
21.75×8小时)×150%;
2、休息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
21.75×8小时)×200%;
3、法定休假日;小时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
21.75×8小时)×300%。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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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公司应当支付。女职工享受的假期: ?
(1) 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
(2) 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
(3) 晚育假增加15天; ?
(4) 难产假: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
(5)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
(6)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男配偶享受10天的陪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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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加班费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国家规定的加班费计算方法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 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
20.9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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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