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公司员工王某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后,王某认为自己的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吗?

2018-07-06 18:42:0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可以自行申请。时效是在受伤后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那么都有哪些程序呢?  
    一、提出申请  凡因工、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书面形式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企业不提出申请的,职工及其亲属也可以自行进行申请。  
    二、申请部门  按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三、提交资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除了应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外,还需要提交相关的工伤医疗资料,其中包括工伤诊断证明,医院记载的有关工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  
    四、资料审查  劳动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到劳动鉴定申报后,会对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劳动鉴定的内容,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等进行审查,然后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五、鉴定回避  如果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或劳动鉴定专家与被鉴定人或者用人单位等存在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公正性的,申请人有权提出申请回避。  
    六、鉴定程序  经审查决定受理的申请,将正式启动劳动鉴定的程序,届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指定劳动鉴定医院、聘用劳动鉴定专家组成技术鉴定组,其中劳动鉴定医院将指定合格的医生根据被鉴定人受伤的部位或病情进行检查,写出诊断报告;鉴定专家组则对被鉴定人及材料进行技术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  
    七、鉴定结论  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劳动法规及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并应当在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必要时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八、复查鉴定  如果申请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不过此结论将为最终结论。而当劳动鉴定委员会发现鉴定结论确有错误,需重新鉴定的,应提交鉴定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鉴定;决定重新鉴定的,由鉴定委员会决定撤销原鉴定结论。另外,如果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也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已经劳动能力鉴定过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进行鉴定,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评定伤残等级后的职工,经过一段时间后其伤残程度有可能发生变化,出现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护理依赖程度加重或减轻的情况,对这部分职工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可以保护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也可以使经办机构合理支付有关费用。如果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减轻甚至完全恢复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可以减少或完全免除相应的支付,从而将相关费用给予真正需要的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有权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申请人主要包括:  
    (1)工任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过1年后,职工如果认为自己的劳动能力已经低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规定,并且对工作生活带来很大不便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此外,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变化,对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生活会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对其他亲属的生活也会造成一定影响,所以工伤职工的亲属也可以申请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可以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安排与其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但用人单位认为该职工的伤残程度发生变化,基于其自身利益考虑或者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以提出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3)经办机构。  根据规定,经办机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核定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劳动能力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还仍旧按照先前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工伤保险基金和其他参保人是不公平的,因此,经办机构有权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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