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司不按照四川妇女劳动法规定给予晚婚晚育妇女30天产假怎么办,且这30天是否是带薪假,我要怎么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妇幼权益
2018-11-01 13:01:5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产假是女职工在怀孕待产或生产期间,停止工作,工资照发的一种带薪假。我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产假不能少于90天”,只对女职工产假的期限作出了最低限制,但并没有上限的限制。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往往都会根据我国提倡晚婚晚育的计划生育政策,对符合政策的女职工给予奖励性的产假,女职工实际享有到的产假可能高于90天。  晚婚晚育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  
    1、《劳动法》规定的基本产假90天产假。  
    2、符合晚育条件,除基本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  正常产假90天+晚育奖励产假30天+难产假15天,一般生一个小孩的且是晚育和难产的,也就是135天了
  •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员工休产假期间仍算出勤有工资,若公司不予发放,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
    (二)情形,应当根据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七条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不予发放的情况下员工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诉。
  • 关于产假的一般规定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如果企业没有依法保障女职工的相关产假权益,则可以由职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合法的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