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上班途中车祸死亡,交通赔偿已支付,工伤保险正在劳动局办理过程中,省里出来新的法规\"不支持双赔“。问,这种情况按新法规执行吗?能否得到工伤赔偿?

工伤索赔
2018-11-01 13:14:2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死者与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且构成工伤,其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该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减除另一方的赔偿责任。因此,可以同时获得两方赔偿。
  • 工伤标准: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可见你的情况是属于工伤的,可以判定为工伤附
  • 工伤死亡具体计算公式

    1、丧葬补助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 配偶:

    a、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b、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计算:死亡职工本人工资×40%

    (2) 其他亲属:

    a、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

    b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c、子女未满18周岁的;

    d、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e、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f、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计算:死亡职工本人工资×30%

    (3) 孤寡老人或孤儿

    计算:死亡职工本人工资×5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计算: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6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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