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名给消防公司做资料员,2013年2月2号,公司经理通知我说放假了,我问他放多久,他说听电话通知,我们是给恒大城里安装消防的,我看他们的假是放到19号,19号之前我打过电话问要上班了不,经理说还没有开工,也叫我等电话通知,3月3号经理打电话通知上班了,再这之前我还打过电话问过一次,在19号到3月5号之间,我和姐姐临时想到做生意,我们就弄了一个小店,上班后店里忙不过来,我就向经理说了我辞职的想法,当时经理就同意了,还说支持我创业。后辞职期到了,工作该交接的我都办妥了。工资经理就说15号给,因为1月份的工资也没有发,在那跟经理相处了几个月,觉得经理人很好,想着这么大个工程也不可能因为几千元就不做了,所以就同意了,3月15号我打电话问过一次,经理说公司上面还没有打钱下来,4月底我也打了一次,经理说他放5。1节上公司去,回来就给带下来。我说好。5.2号打电话叫我去领工资,说我只有1个月零7天,放假的没有工资,我说怎么放假之前不说没有工资,老板说把我给忘了。

2018-11-01 15:15:2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可以通过下列方法解决:
    (1).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
    (2).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仲裁费用200-300元,如果你胜了全部由公司负担。
    (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4).根据国家规定在仲裁或诉讼的时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具体法律根据见参考部分)。
    在薪资讨要过程中应当注意有关证据具的保留,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工卡、厂牌、出入证等)、收入证明如工资条、工作证明如考勤表或签到表、派工单等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以及收入、工作时间等相关证据。
    当然,如果你因为公司没有发放工资而选择辞职更换工作,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允许的,但是一定要符合相关程序,避免使自己产生责任。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即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对员工进行补偿:[5]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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