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员工在未经过单位的允许下,有去其他单位应聘,后有提前30天向原单位申请离职,属合法吗?是自动离职吗?我有提前30天向单位申请离职,30天后,单位已擅自去其他单位应聘为由拒绝批示,说如果坚持要走,他会在档案上写自动离职,这是合法的吗?龙岩是否有出台保护民营企业员工离职的相关规定,这样员工是否需要进行赔偿?

2018-11-02 01:36: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者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只有第1种情况有补偿: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   擅自离职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劳动者擅自离职,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立即解除合同不属于擅自离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赔偿,并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本人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者合法辞职有以下三种方式:
    1.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若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情形,劳动者可以书面告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若用人单位不存在法定过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到期后劳动合同即解除。但需注意保存已递交的证据,可采取邮寄的方式递交辞职通知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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