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婚前买房子需要分配离婚附加价值部分吗?

离婚
2020-08-01 18:14:4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婚前房产,是指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购得的房产。婚前房产是夫妻一方出资所购还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共同出资所购的不同情况,这对房产增值后增值部分的分割至关重要。《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
    (二)中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财产本身产生的增值(如黄金、房屋涨价)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处理往往存在争议。
    《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是对“孳息属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则的诠释,同时也避免了实际中财产收益是否属于“投资收益”的纷争。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无论是“投资”性质还是“自用”性质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问,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的自然增值属于物的所有人,也就是说,该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 婚前若登记于一方名下,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登记于双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法官可能会考虑出资情况。
  • 婚前购房婚后加名字,一般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