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2001年初在一家私人单位上班,一直工作了10年,期间没交任何保险,因工资不给涨,发生不愉快,至2011年初已经主动辞职,到现在已经快2年了,现在工作一直不稳定,也交不上养老保险,这种情况是否能申请劳动仲裁?具体应该怎么办?急!!!

这私人单位还让员工鉴定过一个协议,大概内容是说员工本人承认工资中包含养老保险,自愿不用单位缴纳保险。

离职后法律意识一直淡薄,现在才明白过来。另方面我已经37岁了,也是生活所迫。所以我就想让原单位或补上保险,或赔偿点其它什么也行的。不知能不能得到赔偿?法律上好像还有什么时效,时间不知是不是来得急?我该怎么办?先谢谢各位律师了!

仲裁
2018-11-02 11:59:2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发生争议,要想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必须先申请工伤认定,而认定工伤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工伤后,还需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职工才能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 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分工。目前县、市、直辖市普遍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部分省、自治区也相应地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1、工伤待遇纠纷,属于劳动纠纷,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纠纷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2、这个期限,从受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出来后算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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