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刚刚从医药公司辞职,当时在职的时候要我体检,办理上岗证,往全国各地销售药品的时候委托人要填写上岗人员姓名,并且提供身份证件。但是上岗证没有办理完的时候我便转行辞职不做了。因为上岗证办理了一半,老板要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希望能把上岗证办完,以后用我的上岗证往全国各地销售药品。我怕日后如有问题,涉及到的法律责任是否跟我有关呢?? 

我是否应该把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他呢?? 

医药销售行业的上岗证是怎样的意义??在药品销售委托人上的责任又是怎样的? 

我不知道该怎么办了?现在公司压我工资,要我用身份证复印件交换。 

请高人指点!!!~~~多谢!~ 

分值虽小,敬请笑纳。

2018-11-02 12:01:5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减人员的,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但是,如果是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部发〔1996〕第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就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支付经济补偿金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是哪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在不了解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填写了《辞职申请表》,那么,其损失将是无法弥补的。
  • 以会计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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