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怀孕之后,公司修改了工资制度,将原来的95%工资+5%绩效,改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工资,各占三分之一,请问这样做合理吗?
2、公司修改了公司的行政制度,将原来的产假98天,改为158天,如果是基于这种情况,公司规定产假期间只能享有基本工资,也就是我原来工资的三分之一,请问这样合理吗?如果不合理的话,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发放我原来的工资,而不是基本工资呢?
3、如果公司给基本工资是合法的,那么我领取了98天的生育津贴之后,根据四川省规定延长2个月的生育假,那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在后面两个月给我发放基本工资?(由于现在公司制度中写了只能领取基本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中的其中一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