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女儿2011年8月23日被一辆机动车撞伤,致使左腿骨折,住院期间我和丈夫都请假护理,丈夫是供电局职工,我是企业职工。手术后已经3个月了,目前还不能自立行走,情问我们应该要求赔偿护理费、孩子营养费、伤残费费吗?应该要求赔偿多少?谢谢

2018-11-03 11:03:2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首先工伤赔偿的标准是依据伤残等级来支付的,如果是已经认定工伤,工伤赔偿标准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无关。
    如果没有认定工伤,就会影响。因为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会影响申报工伤认定,影响工伤员工享受工伤待遇,影响工伤赔偿。
    因为工伤待遇的基础是参加工伤保险,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很有可能也没有工伤保险,这样会影响工伤待遇,影响工伤赔偿。
  • 工伤治疗期间需要护理的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时,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可以计算,主要由两种方法:
    1、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1)、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
    (2)、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3)、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可按当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2、参照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一个人的标准支付。
  • 要求侵权人及工作单位赔偿,并同时申请工伤鉴定。
    (1)、申请做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来计算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2)、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