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大伯今年69岁,在一家建筑公司当仓库保管员近10年(只在第一年签定劳动合同),没有假期,没有社会保险.2010年6月7日中午被我发现摊倒在工作岗位上,后来经过医院检查确定为脑溢血,现在处于重度昏迷中.随时有生命危险,但是他们公司不肯支付一分医药费用,请问这样的事情属于工伤吗?我们可以要求他们公司支付医疗费用吗?

2018-11-03 13:00:3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企业工伤事故率只会影响工伤保险费率。但是如果不多的话基本上是不变的,一两起是正常的。工伤医疗费报销:员工在工伤认定后,其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凭工伤认定结论、出院小结复印件(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手术经过、治疗后转归情况、出院注意事项。
    加盖就诊医院章)、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用量、次数,单价,每项总价)、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申请报销。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您好,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劳动事实的存在,您可以主张不超过11个月的双倍工资,可以要求双倍经济补偿金,不能和单位协商,就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保险问题,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如果没办法补缴,造成损失,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应当在伤势稳定以后,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和进行伤残鉴定,应当根据鉴定的结果要求相应的赔偿,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护理费、伤残补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